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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四川商会印章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商会印章管理,保障商会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商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以法定代表人等名义刻制的用于公务的签字章。

三、印章刻制领用:商会印章刻制须经会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刻制,并将印章式样交保管人备案登记。

如因故停用印章,秘书处应将停用原因、停用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如遇相关法规要求需要公示的,按要求执行;停用印章要由秘书处收回切角封存或销毁。

四、印章保管:

(-)商会的公章、法人专用章由秘书长负责保管。专用印章(如银行印鉴章)指定专人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应当忠于职守、严谨细致,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保密性强;

(三)印章存放在保险柜内。

五、用印审批权限

(一)加盖商会公章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盖章,如涉及合同签约而使用公章的,根据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二)加盖银行印鉴章,须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特殊情况下用印的审批:如有审批权限的人外出时,同时遇有急件需要用印时,印章保管者须电话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用印,事后须及时补齐手续。

六、用印程序

(一)用印人按规定填写《印章使用记录》;

(二)印章使用应交有审批权限的人员签字同意:

(三)印章保管人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以便核查。

七、加盖印章要求

(一)加盖印章的文字要端正、清晰,盖印要做到“齐年盖月”;

(二)不允许在空白处加盖印章。

八、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如对加盖印章审核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范围使用印章,擅自将印章带出使用,以及在空白的信纸、合同范本、介绍信上加盖印章的,商会将视情节轻重及其所造成后果,给予相关人员以批评、免职、辞退等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执行第1条规定的处分外,要并处以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

(三)违反本办法,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