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新闻信息

云南省四川商会章程

云南省四川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四川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四川省的企业单位在云南省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合作服务;团结在滇的四川企业,以构建川商之家为己任,通过本会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财富共享,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全力参与云南省的经济建设。

第四条 党的建设: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399号主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及云南省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二) 为四川在云南省的企业做好政策服务;发挥协调作用,依法维护会员

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

(四)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五) 发挥桥梁作用,促进两省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 帮助四川企业做好在云南省的投资、合作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做好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商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产、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四川或祖籍四川的人士在云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四川的企业在云南省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分支机构;

(四)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合资经营的,必须为四川方控股的企业;

(五) 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核;

(三) 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 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 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会费到期后一个月

内续交下年会费,超过一个月未交纳会费由秘书处催交后无果的商会

出具书面退会通知,视为自动退会;需延期交纳会费的应及时通过秘

书处提出申请,经负责人会议同意方能延期交纳。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会费到期后一年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未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如有2/3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在闭会期间

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商会筹备或换届期间,理事会工作由筹备组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产生程序:

(一)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用产生);

(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2/3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秘书长不承担会费。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人员担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 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

情况;

(四) 定期听取商会各部门工作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执行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商会的重大决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协助会长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协助会长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事务,重大问题向会长汇报,并及时地作出决定;

(三)根据会长要求,主持和召开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和办公会议并负责检查和落实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举行的各种活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会长不在位时,代行会长职责;

(七)遵守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本届理事任

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如中途有监事退出,空缺由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提名,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单位:¥60万元/年,一次性交纳一届会费;

(二) 监事长单位:¥20万元/年,一次性交纳一届会费;

(三) 执行会长单位:¥10万元/年,一次性交纳一届会费;

(四) 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按年度交纳;

(五) 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按年度交纳;

(六) 理事单位:¥3000/年,按年度交纳;

(七)会员单位:¥1000/年,按年度交纳。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活动以外

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云南省四川商会第三届换届选举大会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