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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四川商会第四届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四川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籍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立的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在滇四川籍企业守法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为促进云南、四川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为: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异地商会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云南省。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西贡码头5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会员企业自律诚信经营;

(二)加强云南、四川经贸往来,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三) 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及云南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四) 为四川省在云南省的企业及川籍人士做好政策服务;发挥协调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

(六)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七) 发挥桥梁作用,促进两省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八) 帮助四川企业做好在云南省的投资、合作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做好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

(九)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馈社会;

(十)承接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四)在滇从事工商、贸易、投资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四川籍的企业,应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五)四川或祖籍四川的人士在云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四川的企业在云南省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分支机构,;

(六)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合资经营的,必须为四川方控股的企业;

(七) 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

(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等;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应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予以除名: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1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经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会终止。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7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理事。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1/3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但持续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定期听取商会各部门工作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本会会长自动担任下一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定章程、标识。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须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 30万元/年,按年度交纳;

(二)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按年度交纳;

(三)理事单位: 3000元/年,按年度交纳;

(四)会员单位: 1000元/年,按年度交纳。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在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2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