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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四川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四川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监事、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需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监事、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监事、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会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方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造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云南省四川商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第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辩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监事、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教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四条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监事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如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通过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材料并提交提前换届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按换届选举流程推选新任会长

第十六条 如会员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四川商会章程》条例的,秘书处有权对其提出除名要求,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商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