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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四川商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使本会遵照宗旨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推动商会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办会,把商会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性、经济性、统战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四川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单位和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是商会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凡涉及商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必须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由半数以上参会成员表决通过。
  二、本会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证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
  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当在《云南省四川商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理事会应当严格按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云南省四川商会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理事会须认真研究,并通过办事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落实。
  三、本会全体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五、会长办公会需要有三分之二副会长以上领导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提议须到会领导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若因紧急情况须召开会议研究重大事项而到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须采取电话、微信等手段进行沟通、征求未到会领导意见并进行记录,事后经本人签字确认。

六、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会长、秘书长作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和日常工作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商会的民主决策原则落到实处。
  七、本会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倾听会员心声,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商会各项决策更科学、更实事求是,促进商会建设规范发展、稳定发展。
  八、民主选举形式和表决方式,具体按照《云南省四川商会民主选举制度》执行。

九、本会每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十、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